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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8)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03

  71、简述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

  答:1944年7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它同后来成立的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据宣布,其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72、简述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答:1947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与会国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同时,进行了有关相互减让关税的多边贸易谈判。会议结束时,与会国决定将该宪章草案中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规定作为业已取得一致的关税减让的条约基础。这些规定和各国所作的“关税减让表”结合成为独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8年1月1日生效。

  总协定的宗旨是: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73、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答: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就是为处理国际经济争端而设的,它是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法规、惯例等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74、简述仲裁解决方式与调解解决方式比较的特点。

  答: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仲裁解决,是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解决方式。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75、简述仲裁解决方式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的特点。

  答: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仲裁解决,是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解决方式。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法定管辖权的限制,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在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中,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仲裁解决方式,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76、简述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程序规定。

  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是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下属的机构。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94年3月17日通过,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的仲裁程序规定简介如下:

  (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

  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给被诉人。

  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被诉人未指定或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3)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4)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人意见决定,少数人意见可作成记录附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77、简述提单的种类。

  答:《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分为:

  (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这是以货物是否实际装船为分类标准的。

  (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这是以提单上由托运人填写的收货人一栏中的抬头为标准的。记名提单不能以背书转让,不可流通,银行一般不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指示提单凭托运人的指示可以转让,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不记名提单不需背书,只要一经交付就可以转让,因此风险很大,在国际贸易中并不经常使用。

  (3)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这是以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在状况进行不良批注为划分标准的。一般来说,买方和银行都不愿接受不清洁提单。

  此外,提单根据运输方式还可分为直达提单与转船提单、海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等。

  78、简述禁止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限制性商业条款亦称“限制性条款”、“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违反公平贸易条款”等。目前国际上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定义。

  限制性商业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以限制竞争、限制贸易自由为目的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在国际技术转让的实践中,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企业利用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和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让方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多达40余种。其中最普遍的是:出口限制、搭卖条款、片面的回授条款、对生产数量的限制、对使用竞争性技术的限制、对使用技术受让方人员的限制,等等。

  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使本国的公司、企业能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取得发展本国经济所需的技术,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法规中,对限制性商业条款加以管制和禁止,明确规定,如果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这种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予批准”的后果。但在立法实践中,许多国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管制都是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其中最典型的立法是墨西哥的国际技术转让法。

  79、简述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答: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如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1988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进一不规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2)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

  80、简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

  答: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最基本的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

  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技术贸易,其方式主要是:

  工业产权许可证贸易、专有技术许可证贸易、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相结合的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二是技术投资,其方式主要是: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合作生产等。

  81、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答: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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