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7)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重点是这个案件的性质以及相对应性质的连接点。比如在合同履行地中,最高法院规定什么叫合同履行地。
考试的类型一般地案例分析题。
注意三个问题:
(1)对于合同纠纷,在9种的地域管辖中有3种是与合同有关的,分别是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如果是保险合同,就适用第二种规定,如果发现是运输合同,就适用第四种规定,如果发现既不是保险合同,也不是运输合同,就相当于一般合同,就适用第一种地哉管辖
(2)侵权纠纷,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这两个地点往往不是同一个地点。例:某人把他邻居家的汽车的轮胎扎了一个洞,这个行为发生在北京的海淀区,这里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轮胎遇热膨胀,孔也越来越大,当汽车行驶到丰台区的路上,轮胎就发生了暴裂,汽车翻倒,邻居就受伤了,因此海淀区和中台区都是侵权地,这两个地方的中级法院都可以受理这个案件。
(3)特殊地哉管辖有9种,前7种的连接点都是被告住所地,后两种特殊性地域管辖没有提到被告的住所地,前7种特殊性地域管辖原告是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为管辖法院的。
三、专属管辖
如果适用了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地连接点是被告的住所地,这两者是相互兼容的,大部分都能适用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年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的法院。但是这也不是随意的,协议管辖要受到各种的限制,有以下限制条件:
(1)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要有协议书;
(2)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以合同以外的其它民事纠份不得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在前面的学习当中我们已经掌握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基本知识,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可以知道管辖的确定一般来说是由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起诉来决定的。
比如原告选的A法院而A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管辖的要件,这时候A法院就会成为一个管辖法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法院管辖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选择而产生的,而是通过法院的裁定的方式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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