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三) -自考串讲笔记
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票据金额必须记载,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记载必须一致,票据金额不得更改,违反票据规则之一票据无效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
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
2显示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人名称
3显示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
4显示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应具备
1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
2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3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身份签章
4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5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应具备三要件
必须显示于票据上 必须有代理权限 必须是已超越代理授权
票据取得的三种情形
1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 包括:因发行 背书 交付 清偿而取得
2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包括:恶意取得 重大过失取得
3虽然取得票据,但是否享有权利应视前手权利情形而定 包括:无偿取得 依其他法律规定取得
以对价取得票据,还需再具备三项要件采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1不悉知票据存在抗辩原因
2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3须无恶意
善意取得的要件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
3须取得有效票据
4须给付对价
5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受另外两项原理的限制
1明知抗辩事由的票据取得 抗辩事由不切断,可以延续对抗取得票据人
2无对价的善意取得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票据权利消失的主要情形有
正确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变更不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变更本身无效票据也无效
2变更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被变更之处失效,该项的记载事项有效
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1挂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12日)
挂失止付人应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种
票据权利人 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书人 有待于称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
挂失止付的效力
1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
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为12日
挂失票据尚未支付的,付款人应予以挂失
挂失止付期间付款人应停止支付
2挂失止付的连续效力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权之诉,人民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书的,具有连续挂失止付期间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适用于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消灭等三种情形
公示催告的意义
暂停止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厉害关系人,恢复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
票据丧失 所失票据为可背书转让票据 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申请期间
一般应在票据丧失后即时或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内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
停止止付,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转让无效,厉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终结
1因申请权利而终结
2因申请撤回而终结
3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间接恶意抗辩 (效力: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价抗辩(效力: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得由于前手)
知情抗辩(效力:知情持票人因知情而继受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
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权
2仅限于向出票人、承兑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时效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再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得利益的承兑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据利益丧失原因 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得利益
空白票据虽然方便了商务交易,但也存在着重大问题
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 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转让空白票据同时具有两项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填充权转让。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汇票”
支付文句 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金额不可更改,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单位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
3代理付款人(仅为结算关系义务,并非票据上义务)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成,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称为票据权利人
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背书转让的特征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背书无效)
背书人 被背书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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