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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9)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6:12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程序

  支付的发出程序的两要点:

  第一,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支付令申请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5天内通知驳回申请。

  第二,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申请之后的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二、支付发出的效力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其有三种选择:

  第一,自动履行债务,把钱还给债权人。

  第二,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是有效的,支付就会失效,督促程序就会终结。

  第三,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表现为执行力。支付令的效力:第一,督促力。第二,有条件的执行力。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督促程序是未经开庭审理,因此,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债务人一个提出异议权。只要被申请人向债权人提出异议,只要异议是有效的,支付令就会失效,督促程序也会宣告终结。有效的异议:

  第一,存在实体抗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除了支付令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债务人主张债务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自始不存在,第二种,原来存在过,后来不存在。

  第三,是用诉讼实效的方式提出异议。必须用书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不需要附加任何证据的。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督促程序终结:

  1.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条件,被法院驳回,或者法院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被驳回的;

  2.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之后,申请撤回申请,法院准许,督促程序终结;

  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自动履行债务,15天后,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督促程序终结;这种终结是以债权人实现了督促程序的目的而终结,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债务人虽然提出异议,但异议不符合法律要件,15天后,督促程序终结;

  5.债务人提出了有效的异议,督促程序终结;

  6.债权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债权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终结;

  7.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有错误,认为应当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申请,督促程序终结。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则申请人将获得该票据的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将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作用

  公示催告程序解决两个问题:一防止票据丢失,被他人冒领;二在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同时,能够使丢失票据的人重新恢复对票据的权利。

  公示催告与银行挂失的作用区别:

  (1)银行挂失只能起到防止他人冒领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国银行相关规定,挂失只具有相对短暂的效力。丢失支票的人,在向银行挂失之后,银行只负责在七天之内,不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义务,一旦超过七天挂失的效力就将会失去。

  (2)即使向银行挂失了,银行可以在七天内,不向有关持票人付款。但是丢失票据的人是没有办法向银行要求付款的。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向持票人支付款项,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叫做见票付款,如果一个丢失票据的人,单凭口头要求银行支付所丢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银行无法相信你是真正的持票人,所以一人在票据丢失之后,单凭挂失这个程序,无法使他获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款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属性及阶段

  1.属性:非讼程序。

  2.阶段:

  (1)公示阶段,目的在于寻找潜在的利害关系人,推定丢失票据的权利归属。由法院向社会发出一个通告,由法院把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社会做一个公示,他的作用他的目的就在于,向社会寻找潜在的利害关系人。

  (2)除权判决。在经过公示阶段之后,如果仍然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法院所驳回,那么法院就会推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就是丢失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这时法院就会做出一个除权判决。

  假设某甲丢失了一张支票。在丢失支票之后能够解决第一个问题:

  (1)防止支票被他人冒领。

  (2)希望重新恢复对这个支票的权利。

  这时候某甲就会采用公示催告程序。某甲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之后,法院的第一步工作就会采用一个公告的方法。向社会发出公告,就把支票的这个特征向社会做一个公示。

  结果:

  (1)如果有人前来法院申报权利,这时候围绕着这张支票本身是甲的还是申报权利者(假设申报权利者是乙)围绕着这张支票是甲的还是乙的,这问题就产生了一种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非讼程序,非讼程序是不能够解决纠纷的,所以这时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宣告终结。然后由甲和乙两个人之间进行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再采用公示催告程序了。

  (2)如果在公告期内假设无人申报权利,这时候法院将会推定,被丢失的支票是没有其他的合法的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甲将会成为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无人申报权利的时候法院将会推定甲为合法持有人,由于甲是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这时候法院将会做出一个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两个效果:

  (1)甲已经丢失的那张支票将成为一张无效的票据。

  (2)甲支票上的权利就得到恢复了。甲要向银行索取支票上的款项,他就无须向银行出示支票,而只需要向银行出示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书就可以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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