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中英合作最新“商法”笔记(8)
二、商业名称与商号:
1、商号:从习惯上讲,是对商业名称的一种传统称谓,而且主要用于个体和独资企业。
2、现代趋势:以商业名称替代商号。如台湾修改商业登记法,改“商号”为“商业名称”;不过有些国家(如德国),两者可以通用。
3、关系:包含关系,商号是商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是核心部分。
三、商业名称与商人:
1、商业名称属于完善的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有商人才能在营业时使用。日本为保护这种特殊权利,对商业名称设专簿进行登载。
2、自然人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时,可以使用姓名作为商号,但应与其民事名称相区分。
四、XXX商业名称与商标:
1、联系: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现实中存在重叠性;
2、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表征主体,属名称权,后者表征商品,属知识产权;
(2)年限限制:前者无,后者有;
(3)地域效力不同:前者限于一个地区,后者及于全国;
(4)形式不同:前者只能用文字,后者可以选用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结合;
(5)法律制约不同:前者强制注册,后者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形式;
(6)效力不同:前者具有宣示效力和创设效力,后者仅具有宣示效力。
五、商业名称与服务标志:
服务标志:也叫做服务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各类服务行业,性质上与商标相似,但使用范围有所不同。服务标志注册按国际分类,分为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银行、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八大类。
六、商业名称与产地名称:
产地名称:是区分一地产品与另一地同类产品的标志,主要体现产品的质量。WTO已经通过《原产地规则》,作为法律框架文件之一。有些国家把产地名称放在商标法中进行保护,但是在权利性质上,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人或某企业私有或垄断,而是属于该地区一切企业共有。
第二节 商业名称权制度
一、概述: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指的是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2、性质,在学说上有所争论:
(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格权的表征或延伸;
(2)财产权说:商业名称代表着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可以连同企业转让或继承,属于财产权性质;
(3)知识产权说:既有人格权效力,可以专用,也有财产权效力,可以转让继承。《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归入产权范围;
(二)法律特征:
1、唯一性:本身是一符号,,相互区别,并且每一主体只能有一个名称。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即效力空间限制;
2、公开性,应注册登记并为社会公众周知,不得故意隐瞒或使用其他名称;
3、可转让性。能否单独转让,有两种立法形式:其一,必须与企业连带转让,大多数国家均有此规定;其二,可以单独转让,但名称转让后不得用于营业中的签名。
4、稳定性:无法定原因不得更改,更改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5、不可分性:由商业主体使用,如允许他人使用,因其发生的债务,必须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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