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25)
第四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案例:一老人病逝,膝下留下3个子女:大儿子甲、小儿子乙及小女儿丙。老人生前留有一套房屋,由于大儿子甲平时和老人生活在一起,老人死后,甲立即将房屋占为己有。小儿子乙看到房屋被甲占有心中不服,于是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法院判决房屋由自己和甲共同继承,要求甲将房屋分一半由乙继承。在本案中,乙的地位是原告;甲的地位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小女儿丙赶来,拿着老人留下的遗嘱。遗嘱表示:虽然甲和乙平时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不孝,所以老人以遗嘱的方式把房屋留给女儿丙继承。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继承。 我们可以看到乙诉甲的案件正在进行,丙从中途插进来,要求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候丙就相当于插入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第三人,由于她对本案标的进行提出主张,因此我们把她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1)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2)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原因是,本案中实际存在两个诉讼:第一个诉讼是原告乙起诉甲的诉讼;另一个诉讼是丙提出房子是归她继承的,甲和乙都没有继承权。丙的对立面是甲和乙,丙参加诉讼是作为原告来同时起诉甲和乙。
这时候就出现了两种诉讼。第一种乙起诉甲,第二个丙起诉甲和乙。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发生了两个案件和合并审理,换言之,丙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丙的参加诉讼的方式肯定是以起诉的方式来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 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诉讼地位
案例:消费者起诉汽车生产商,主张因轮胎破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汽车生产商主张汽车本身没有质量问题,汽车轮胎爆炸要由轮胎生产商应当承担责任,汽车公司向法院请求把轮胎公司纳入到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已经占据诉讼中第一当事人和第二当事人的地位,此时中途参加诉讼的轮胎公司是第三地位的当事人,因此轮胎公司就是第三人。轮胎公司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损害赔偿关系)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所以轮胎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本案的原告败诉了,汽车公司不用向原告支付一分钱的赔偿,这个轮胎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本案的消费者胜诉了,并且法院判定本案所产生的事故确实是由轮胎公司提供的轮胎不合格而造成的,这样轮胎公司就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原告消费者诉被告汽车公司的案件中,轮胎公司与本案的结果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因此轮胎公司也要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不是其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是原来的诉讼的判决结果与该第三人本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大部分情况下诉讼地位是相当于被告的。
在上面的案件中,原告起诉汽车公司,而汽车公司把轮胎公司拉进诉讼中,是要求轮胎公司承担责任的,其实汽车公司又起诉了轮胎公司。所以在刚才的案例当中也是出现了两个诉讼的合并。一个诉讼是原告诉被告,第二个诉讼是被告诉第三人。
大多数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但并不是所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都相关于被告,有的时候也不是以被告地位出现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他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注意,正常的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面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是一个当事人的法定权力,不管他有没有理由,只要不服判决,就可以上诉。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如果判决他要承担责任的,他能上诉;如果判决他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他就不能够上诉。
例:(还是刚才所讲案例)假如法院判决轮胎公司的轮胎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轮胎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假如有这样的判决,虽然不用轮胎公司承担责任,但认定轮胎公司的轮胎质量有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个公司的信誉是很重要的,虽然这个公司不需要拿出金钱来 赔偿,但是法院的判决确实造成公司损失信誉,有时候这种损失比金钱更加严重。此时轮胎公司就算不用承担责任,他也希望上诉。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上诉权,上诉权是当事人必有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没有上诉权就不是一个当事人。我们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一个地位待定的当事人,即如果判决他需要承担责任,他具有上诉权,那么就是当事人;如果判决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他不能上诉,也就不是当事人。还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确定是否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是一个主体要到判决的时候确定是否是当事人,那么他在此之前的诉讼过程中要承担和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尚未确定的,所以这些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在判决时才能确定第三人是不是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大多数情况下相当于被告,但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方可提起上诉”,因此学界多数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一种身份待定的诉讼参加人,如果判决承担责任则为当事人,反之则不是当事人 .
3.参加诉讼的方式:
(1)经其他当事人申请,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有些情况下面会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判决结果是与第三人密切相关的,如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为自己说话,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发表一些对自己的利的观点;如果放弃参加诉讼,不参加庭审的话,就没有这个机会了。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有些情况下会主动参加诉讼。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权利不同。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可能出论述题。
以上就是第七章当事人,了解什么叫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大致情况,另外还学习了三种比较特别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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