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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7)-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7:13

第八章 刑法

  第十七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地域效力范围的三种特例:外交特权和豁免;少数民族地区;单行刑事法律另有规定

  二、对人的效力

  三、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的是从旧兼轻原则

  第十八节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处罚性

  第十九节 犯罪构成和类推

  一、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内容,它的犯罪的概念不同

  二、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反映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 反映类型 直接客体,分清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点:

  1、客体反映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

  2、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损害;

  3、体现不是一一对应的;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必备条件 客观归罪

  四、犯罪主体 年龄层次,酗酒,精神病人、聋哑人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是必备条件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犯罪目的(希望结果)和犯罪动机(内心起因)的不同。

  第二十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实行 两者的区别:

  1、场合不一样,正当防卫必须是受到不法侵害时,

  2、施之对象不一样,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对第三者

  3、是否是唯一的方式

  4、损害大小不一样。

  第二十一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停顿阶段

  一、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不是犯意表示

  二、犯罪未遂 要件中的未能得逞和没有得逞 有些犯罪(反革命煽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没有未遂一说

  三、犯罪中止 各犯罪预备和未遂不同

  第二十二节 共同犯罪

  一、具备条件

  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形式 犯罪集团(名词解释)五个特征

  三、共同犯罪人种类和责任

  1、主犯、从犯

  2、胁从犯 被强迫、被诱骗

  3、教唆犯 被教唆人不一定要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目的有一般预防犯罪和特殊预防犯罪

  第二十四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种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拘役(刑完再犯罪不作为累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选择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非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附加刑 可单独也可附加执行

  第二十五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法定情节(自首)和酌情情节(坦白)

  二、累犯和自首

  三、数罪并罚 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一罪与数罪,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相加原则。例外情况:继续犯、想像的数罪、惯犯、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四、缓刑、减刑、假释

  五、时效

  第二十六节 犯罪的种类

第九章 民法

  第二十七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原则中除平等外,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八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标的可能是物) 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权利义务关系。和犯罪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概念,以上的主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二、公民 所有公民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以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有呼吸为出生;以心脏完全停止跳动为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为宣传失踪,仍有权利能力;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可宣告死亡。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 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节 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觉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种类中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名词解释)

  第三十节 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和排他权 共有: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分按份共有(有分割)和共同共有(不可分割) 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而是彼此享有的权益,内容表现为权能上的限制与扩大。

  第三十一节 债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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