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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7月中英合作“商法”简答题(3)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5:11

  简述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危险;(2)必须有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简述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属于权利主体。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一般讲,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关系主体,但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为了承兑行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首先应该是持票人,背书后应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担保义务,属于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经背书人所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果被背书人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权利主体。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承兑人在为承兑行为之前为付款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在为承兑行为之后,付款人变成承兑人,成为义务主体。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保证人在作保证行为之前不属于票据当事人,在为保证行为之后才成为票据义务主体。

  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简述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作用。

  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土作具有如下作用:(1)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保证情报的准确。(2)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帮助发行人取得较高的发行信誉,为发行人与证券公司订立公司的发行价格提供依据。(3)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有利于证券公司制定促销计划,确定发行价格。(4)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社会信息成本、便于确定合理的发行条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简述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的概念。

  保险当事人,是缔结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人,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

  汇票,是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将票据分为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本票,是根据票据的经济职能,将票据分为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票,是根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将票据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

  简述公司章程的概念及其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内外关系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规则、制度的书面文件。它的主要特征如下:(1)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章程对交易的相对方也具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公司申请成立登记,必须提交公司章程;(3)在形式上,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就其他相关事项做出特别约定或安排。

  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投资者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是一种直接融资;(2)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发行人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对发行条件的限制;(3)证券发于亍的客体是有价证券;(4)证券发行的对象是社会投资者,具有不特定性;(5)证券发行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有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控制或者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换言之,上市公司收购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的形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或进而兼并该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2)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3)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为目的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兼并目标公司。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分为:(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人,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简述有效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指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有:(1)对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2)对第三人而言,他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阻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3)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时,直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及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证券公司的法律特征。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该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体现了合同之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对此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3)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债权人行使该权利时并非以合同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4)代位权是通过法院允许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以征得法院的支持。

  简述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主体、形式、效力等作了规定。在我国,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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