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11)
五、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
1.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
可运用的资金来源:1.所有者权益
2.保险准备金
3.其他
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
2.盈利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形式:1.在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仅限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禁止性规定:1.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2.不得向企业投资(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当年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尚未届满,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作为赔偿的一种准备金。
2.未决赔偿准备金: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保险期内)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二者的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2.二者都不是保险人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人的一种负债
区别点:
1.提取的原因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是为事实上的赔付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提取的。
2.提取的后果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因此,所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全部用作赔付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后,可能发生保险事故,也可能不发生保险事故,因此,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也可能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3.提取的方法不同。未决赔偿准备金一般是100%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有两种:寿险和非寿险。对于非寿险,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保险费50%。对于寿险”经营有寿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注:以前或者以后所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最新的保险法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应以新的法条为准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整顿;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能
一、保险监管
是国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1.公告监管方式
2.准则监管方式
3.实体监督方式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总体而言,是为了使保险业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而言:
1.通过保险监管,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2.通过保险监管,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
3.通过保险监管,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
三、保险同业公会
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企业之间起中介的作用。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对其成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同业公会的各种规定各成员是基于信誉和行业道德自觉遵守的。
四、保险整顿
指中国保监会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它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 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於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保险公司 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 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五、保险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统一监管
2.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竞争
4.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
六、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
美国:各州下属的保险署
英国:金融服务局
法国:直接承保业务由商业部监管,再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监管
日本:金融监督厅
我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
1.依法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依法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七、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1.偿付能力监管
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1)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
(2)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还达不到一半(但在30%以上),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中国保监会可责令采取办法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对其进行接管。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指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和保险机构互相间的市场行为。
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管:
(1)分业经营规则
(2)再保险业务规则
(3)保险准备金规则
(4)其他规则,如保险公司应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5)最低偿付能力规则
(6)资金运用规则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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