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听课笔记(一)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时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 刑事特别法;
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狭义:刑法典。
刑法的特点:
1. 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之一。
2.在纵向序列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律。
2. 在横向序列中,与其他法律相比
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19790701-19800101第一部
19970314,八届五次人大,19971001第二部
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
分则和总则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法的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
刑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刑法制定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教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两大任务:
1.确定犯罪,惩罚犯罪
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刑法的基本原则:
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刑法人道主义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规定。亦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首创、1215英国大宪章中最早体现、现已被普遍承认。
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与罪行法定主义相冲突。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主义的含义:
1.刑法的源源排斥习惯法
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
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八议:亲故贤能功勤贵宾
含义:处理刑事案件,对一切公民,不论民族……等有何不同,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一切公民,该依法予以保护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惩的,就应依法予以追究和严惩,不能因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职权就享有特权。
意义:
重申了任何公民,只要犯了罪,就要被依法严惩,刑法对公民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重申了对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量刑,不能因人而异,即同罪同罚。
有利于教育挽救干部,有利于树立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罪行相适应原则
即罪行相当,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第5条: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在立法上,应根据不同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
在刑法总则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要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
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罪行本身的轻重,而且要考虑犯罪分子本身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
犯罪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
解决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世界原则。
现在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即本国领域内犯罪,本国人、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国外和外国人在国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我国刑法。(领域含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即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我国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
是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必须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犯罪
必须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处罚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不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轻的原则。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
犯罪的本质在于危害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犯罪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用刑法规定的行为。
犯罪是统治阶级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刑事责任: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作为或不作为),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严厉性。
刑事责任与犯罪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后的法律处分,二者互为因果。
但有犯罪不一定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没有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联系:
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
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区别:
刑事责任抽象,刑罚具体。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都要适用刑罚。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具体要件、共同要件、选择要件
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具体要件: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共同要件:即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A、犯罪客体: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利益的要件。
B、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C、犯罪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坚持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社会关系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单一: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另有:选择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体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的其他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他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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