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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3)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5:59

  第五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比如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一万块,被告说从来都没有向原告借过一万块钱,原告有没有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对于这个焦点,法官会形成三种心理状态:一种状态是法官不信一万块钱曾经借出过,第二种状态是法官相信原告曾经借过一万块钱给被告。

  第三种情况是法官对于有没有借过一万块钱的事实处于半信半疑真伪不明的心理状态。当法官半信半疑时,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法律必须预先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官心理状态处于半信半疑时,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来承受案件的不利后果。被法律规定承受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就叫承担了证明责任。而法律上判断接受有利结果一方的当事人就不承担证明责任。所以证明责任,其实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下的一种风险。所以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结果,就必须使法官相信他的话。

  而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要想获得有利自己的诉讼结果,他只要使法官对于对方的话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就可以了。

  因此,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证明义务、负担是远远高于不负有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这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概念。与证明责任的概念相对应的概念是提供证据责任。必须搞清楚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关系一个区别。

  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法庭上不管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这种原被告双方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叫做提供证据的责任。

  重点掌握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借钱不还,于是主张被告还一万块钱。这时作为法官面对着被告有没有向原告借一万块钱这个事实就要认定。这时候法官的心理状态有三种,第一种状态是不相信有这种事实,第二种状态是相信有这种事实,第三种状态是对于有没有事实处于半信半疑。原因由于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原告首先必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提供证据,根据证明责任的证明规则,法官不知道被告有没有借过钱,原告就要败诉。

  原告在这种风险的驱动下,首先拿出证据,于是原告就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曾经借过钱,被告一看原告拿出了证据,这时候如果被告不拿证据,就要还钱了。被告为了胜诉,就拿出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话。就把法官的心理状态推到了半信半疑的状态。这时如果原告不反击的话被告就要胜诉了。于是原告又拿出证据使法官的状态处于半信半疑情况下,这时,被告又反击。这样,原被告双方都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这样一来,提供证据所产生的原因,是原被告双方对于胜诉结果的一种追求。

  但是证明责任存在的原因,就是在法官半信半疑,这种真伪不明的心理状态下,如何裁判案件的一种规则。因此,所谓的证明责任是一种裁判规则,而提供证据责任则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追求胜诉的一种诉讼行为的选择。这是两者的第一个区别,就是产生两者的原因不同。

  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还看刚才的案例:假设证明有没有借过一万块钱的证明事实是由原告负担的。那么这个证明责任束一旦承认了由原告承担,那整个诉讼从开始到结束,都依附在原告的身上。

  也就是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转移的。但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不断的变化着。刚开始原告为了避免败诉首先提供证据。当原告完成第一次举证之后,被告就害怕了,就有了举证的冲动,这时原告又害怕了,原告又举证,后来被告又举证,这样一来可以看到,在证明责任的牵动下,原被告双方均富有一个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在举证责任的牵动下,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不断在原被告身上转来转去的。

  3.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能不能预先分配是不一样的。证明责任是由法律预先分配的,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在开庭时,根据适用法律证明责任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承担已经预先确定下来。但是提供证据的责任法律却没有预先分配。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的,比如说,如果原告根本没有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的话,那被告自然就不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了。而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非常有利,被告就会坐不住。被告就会提供证据,所以提供证据的责任对原被告双方是没有做出一个分配的。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做出衡量的。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某一个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所以证明责任是由单方当事人承担。而提供证明的责任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的。在证明责任的牵动下,提供证明责任是不断在原被告示双方转来转去,这个过程说明证明责任是由单方承担,但在它的牵动下,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了提供证据的冲动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的。

  以上四点是证据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区别,通过掌握这个区别,也可以加深对证明责任这个概念的理解。当然,证明责任的概念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对于这个概念的研究比较厉害的专家就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罗森贝克曾经说明证明责任的理论是诉讼法学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这颗明珠目前各国学者仍然在进行研究,并且还没有研究透彻,所以刚才我们做的介绍只是一点皮毛而已。如果深度学习的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对于自考而言,刚才的问题掌握了,对于应付考试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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