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七
审计人员的配备——国务院审计署的审计长由政府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的职责——1、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4、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5、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计监督。6、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其他。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具体制度为:1、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2、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果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3、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职权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审计机关的其他职责:1、审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2、审计机关有权依法确定审计管辖范围。3、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4、审计机关依法指导、管理社会审计。
审计机关的权限——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文件;2、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资产。3、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4、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5、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6、审计机关有权通报或者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程序的规定——《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如下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1、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2、审计人员进行审计;3、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渔业法——是调整渔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渔业生产的经济关系,以及与渔业发展有关的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草原法——是调整在草原开发利用、保护和牧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水法——是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止水害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国家建设用地及乡村建设用地——
渔业养殖、捕捞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森林的分类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管理和采伐的规定——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草原的保护——
水开发利用和用水管理——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探矿采矿权的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法律规定——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有关政府部门与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本法所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以国家服务为对象的一种无形贸易,包括服务的进口和服务的出口。服务出口,是指一国的服务机构向他国的消费者提供某种服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活动。服务进口,是指一国的消费者接受他国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并支付报酬的行为。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行为,制止不正方竞争和不公平竞争,所形成的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环境。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2、我国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3、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证制度——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要的进出口货源;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出申请,由该部按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条件,对各类外贸企业进行审定,代表国家赋予其外贸经营权。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我国政府对于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持积极态度。但是,我国政府也可以依法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生态环境;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禁止国际贸易: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措施——1、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对外贸易基金、风险基金;2、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5、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虽然也同时关注社会主体个人的权益,但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最初的切入点是秩序。
法的体系是由部门法组成。
在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中地位最高的是宪法。
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功能存在缺陷,提供公共产品不足;市场竞争失灵,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盲目性。
政府所要承担的相应经济职能主要有: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经济法的特征是: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
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中属于实质和核心的是内容。
国家经济活动的参加中显示具体经济活动参加者是国家的实体代表机关。
经济权力概念形成的基本理论基础是权力的社会性。
在国民经济调节领域行使经济权力的主体是国家。
对国家各级财政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审计部门。
经济法主体的形式包括:国家、政府机关、独立经济组织、经济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包括:物、国家协调的经济行为、政府经营性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行为包括:经济组织行为、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规制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
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劳动用工权、资产处置权、物资采购权。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请求权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
从国家对国民经济调节的要求出发,经济权力可分为: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
对企业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不是全民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国家调整全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最终处分不是全民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全民企业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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