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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八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24:0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期限届满前,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

  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交清。

  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可以进行投资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1、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哪些情况可以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资企业进口那些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免税——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查批准部门——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程序包括——1、审理申请;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办理登记:申请者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4、监督检查: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1、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物资采购的自主权,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通过市场出售,也可以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的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依法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自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2、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帐户支付。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3、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1、关于总经理的设置。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2、关于总经理的任职。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解聘。3、关于总经理的权利义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程序——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2、清算委员会依法执行任务。3、清算委员会依法处分合营企业财产。4、清算委员会依法办理合营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解决的途径——1、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合营企业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协调解决;2、仲裁解决。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诉讼解决。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哪些文件——1、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投资违约的规定——1、作为投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具有权利瑕疵。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投资违约的行政处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3、投资违约的法律救济。未按照合作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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