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四章-自考串讲笔记
第四章 宪 法
一、宪法:是明确礼教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重大原则事项的根本法,是对国家民主制度的确认。
二、宪法的性质及地位:国家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三、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第一种宪法是中国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所炮制的伪宪法。如清朝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和曹锟的《中国民国宪法》,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以及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等。
第二种宪法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如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第三种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它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实践证明,只有这种类型的宪法,才适合中国的国情,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宪法发源地:英国,不成文宪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
3.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4.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
五、宪法的特点:
1.效力具有最高性:
①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是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③任何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内容具有纲领性。
3.程序具有严格性。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进步意义的宪法。
七、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的现行宪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制定了《中国家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共同纲领》),它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宪法,特定时期宪法(严重左倾错误)。
4.1978年宪法,拨乱反正,但仍有错误,“坚持两个凡是”,因而1978年宪法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错误的一面。
5.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一共经历了四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九、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是我国国家性质的确认。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①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②工农联盟时针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③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
④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十、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把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写进了宪法。
十一、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十二、现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38条。
十三、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十四、决定一国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该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十五、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由过去四个阶级的联盟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十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十七、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车家政权机亲,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十八、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
十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②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权力来看,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二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十二、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它直接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十三、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
二十四、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1.选举权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我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和其他
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二是说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二十五、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有关系的形式。
二十六、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即:
1.单一制国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点是:
①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②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
③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摊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国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点是:
①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②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颁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二十八、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
2.实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
3.实行民族平等,必须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十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也只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
2.在民族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三十、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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