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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6)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6:10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决定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院决定对一个案件进行再审,在决定再审之后,审判结果产生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再审案件的审级

  再审案件在原则上应该按照原来的审级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再审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原审是二审判决,再审只能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够提起上诉。注意:再审的方式是以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方式作出的,再审一律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是不能够提起上诉。如果再审程序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必须适用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审判组织采取合议制,原审判人员不能参加到合议庭中。

  三、检察院抗诉发动的再审,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

  如果再审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来发动的,再审时,人民法院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监督再审的进行。

  四、再审的判决

  再审的判决结果包括三种类型:

  1.直接改判,再审经过审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撤销原审,直接作出新判决;

  2.原审原告的起诉根本就不符合起诉的,直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经过审理,发现原来的诉讼程序存在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瑕疵,裁定发回重审。

  五、再审中发现漏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

  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法院漏列了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六、审限与宣判

  审限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的规定。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适用6个月。再审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则适用3个月。宣判,可以由再审法院作出,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作出。

  七、同一个法院只能对同一个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是A区法院,二审法院是B市中院。中院在作出了裁判之后,当事人向B市中院进行申请再审,B市中院在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向C省高院申请再审。C省高院认为应该再审,通过指令再审的方式,让B市中院进行重新审理。B市中院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仍然不服,又一次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一个法院只能够对一个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如果还须再审一次,就不能由B市中院进行,只能由C省的高院进行提审。换言之,该案件经过了两次再审。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案件的对象有两大特征,归纳为一个词就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含了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必须是一个民事案件,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本身应该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第二方面必须是一个纠纷,强调必须有对立双方。所以,民事纠纷就涵盖了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两大特征。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通过民事案件中的一些程序来解决一些不能满足民事纠纷这两个要件的特别案件。选民资格案,是指一个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所列举名单存在异议,要求选举委员会更改名单这样一种纠纷。选民资格案之间的对立双方,一方是对选举名单不服的公民,另一方是作出选举名单的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本身是一个纠纷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是不是一个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选民资格案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权利纠纷。它只满足了民事纠纷的第二个特征,却没有满足民事纠纷的第一个特征,所以,选民资格案需要适用特殊程序。宣告失踪案件,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一个民事类型的案件,它涉及到人身关系,它的当事人是一个申请人,但是它的被申请人是一个失踪者,两者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宣告失踪案件不存在对立双方的,所有它是非诉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一)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特别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普通审判程序是一般法,特别程序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换言之,特别程序有特别规定就适用特别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如,特别程序对判决书送达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判决书的送达就应适用一般审判程序中六种送达方式。再如,特别程序中对审限有一个特别规定,那么就应该适用该特别规定。

  (二)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于判决书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特别程序由于都是比较简单的,所以用的都是独任制,以独任作为它的审判组织,但是有个别类型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合议制,在所有的特别程序案件当中只有两大种类型是适用合议制的:

  第一种类型是所有的选民资格案都应当用合议制,因为选民资格案它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从更大的范围来说,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人民代表,它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管理,因此,一律采取合议制;

  第二种类型是其他的特别案件,如果案情复杂,牵涉的利益比较重大,也应该适用合议制。因此,特别程序以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

  (四)特别程序案件中,有大部分案件类型是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为非诉案件所设计的非诉程序解决的是非诉问题,是不能解决纠纷问题的。在非诉案件中出现了纠纷,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某一村委会认定财产是无主的,在这过程中,有一个提出该财产不是无主的,而是他的。村委会认为该财产不是他的,于是,村委会与主张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人之间发生了冲突。由于非诉程序并不能解决纠纷,所以一旦出现了对立双方,非诉程序就应该终结,转入到普通诉讼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才能解决争讼的案件。

  (五)审限较短。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就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选举日前审结。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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