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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6)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5:25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一)主权性。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二)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法律不能违反理性。(三)确定性。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没有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不为罪的行为由: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关于罪行轻重一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的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第五,罪刑法定。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作他愿意做的事情。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霍布斯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

  第二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第三节 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约翰弥尔顿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论出版自由》《偶像破坏者》《(再)为英国人民申辩》《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办法》

  一、国王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

  二、人民有权反抗暴君

  三、出版自由 即便是一篇坏作品,也不宜扼杀。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神像。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

  四、建设自由共和国 抵制封建复辟,建设自由共和国。

  第四节 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张立宪君主制,后期成为一共和主义者。《大洋国》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代议制

  一、政权的基础  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而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土地。国家性质政府的形式,是由财产即土地的分配情况决定的。反对大地产,主张保护中等处的贵族,农民耕者有其田。

  二、法律的统治 财产本身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共和国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基本法就是土地法与选举法。

  三、大洋国的基本制度 法制共和国,设立两院制议会。还主张议员和官吏实行轮换制。美国参议院每两年轮换三分之一的制度,就是根据哈林顿的主张而来的。

  第七章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先导是启蒙运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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