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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9)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14:01

  二、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现出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罗马法“复兴”,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凡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构成中世纪西欧三次大的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准备了条件。

  查士丁尼汇编原稿的发现只是引起这次运动的直接原因,是偶然事件,而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产生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客观需要,这样从整体看来中断了五六个世纪的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能满足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而有余。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中世纪欧洲商业是从意大利开始恢复发展的,意大利又是罗马法的故乡,所以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意大利复兴罗马法是从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波伦亚大学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开始阶段(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波伦亚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很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也叫条文注释,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这些波伦亚法学家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誉为“法律之光”。

  2、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的兴起及贡献。

  评论法学派也叫后期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亦称前期注释法学派),他们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与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把六七百年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从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法、德、英等西欧各国,到16世纪,法国取得了研究罗马法的全欧领导地位,1495年德意志皇帝正式宣布罗马法为帝国普通法。

  总之,西欧罗马法“复兴”最初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开展起来,首先登上舞台的是注释法学派,其贡献是研究和传播罗马法;13世纪中期后,评论法学派取代注释法学派地位,其作用在于通过研究把罗马法运用于实际,使罗马法和社会生活结合起来;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运动从意大利向西欧各国发展,16世纪法国取得了全欧的领导地位。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取代了教会僧侣地位;使商品经济得到顺利发展等。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形成了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法国的法学大师,也由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区别,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的近代自然法学说可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而来的。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是随着城市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法比一般城市法存在的时期长的多,15、16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城市法停止存在和发展,而商法仍存在并以国家法的形式延续到近现代。

  一、城市法

  1、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出现与城市法的形成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城市法的渊源

  A、特许状。是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被看作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B、城市立法。城市获得自治权后,由市民代表所组成的市议会不仅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行使立法权,颁布各种法令,成为城市法的一种行政权渊源。

  C、行会章程。在中世纪城市中,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了共同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立了行会,每一行会由同一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行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对行会组织和制度作详细规定,支配着城市基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行会代表是市议会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因而行会章程实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D、习惯和判例。由于市议会指制定的法律不完善,市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城市法院的判例在城市法中占重要地位。

  3、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城市法内容虽很丰富,但没形成涉及所有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如婚姻家庭关系统一适用教会法,叛国、谋反等由领主或王室法院审判,都不适用城市法院。

  A、市民身份。市民在人身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是特许状的重要内容,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但市民存在财产上的不平等,及行会内部新的等级制。

  B、城市机关的组织。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国和城市公社,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但市议会主席和其他官吏由大商人、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垄断。

  C、行会组织。加入行会有严格的资格条件限制,工匠资格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行会对产品有严格标准,以防止同行业间的竞争;行会实行互助,会员须交会费;行会选举行长,并设监察人员监督会员并制裁违反章程者。

  D、在所有权和债权方面,动产地位日益重要,土地也成为所有权的一般客体,可以流通。城市法取消了阻碍工商业发展的各种封建特权。承认契约双方地位平等,契约生效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妇女有权定立契约,契约种类不断增多。

  此外,刑法和诉讼法也有许多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制度。如废除等级特权原则、宣誓保证人、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赎罪金等。

  总之,城市法产生于封建社会受之影响,具有封建性因素,但本质同封建制度对立。它与罗马法“复兴”及商法发展一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起了促进作用。

  二、商法

  1、西欧商法的形成

   A、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商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但法规却可追溯到很早的古代。古巴比伦、希腊和罗马都有发达的商法。古巴比伦的腓尼基被认为是海商法开始之地,汉穆拉比法典有许多商业交换的规定,希腊的罗德岛有“海的主人”之称,海商法在此进一步发展,罗马法是地中海区域商法和海商法的集大成者。但以上商法都没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古巴比伦是诸法合体,无法律部门划分,自然谈不上独立商法。罗马法本身是商化的法律,完全能满足商业需要,没有必要有独立商法。但到10-12世纪,封建习惯法本质上同商业发展对立,阻碍商业发展,客观上就产生了在普通法外发展独立商法的必要。

  B、10-12世纪商法在自治城市中形成。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法国、德意志和西班牙都受意大利商法的影响,从此意义说,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意大利商法是在包括在罗马法中的古地中海各地商业和海上贸易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为罗马法作为整体在西欧中断后,某些原则作为地方商业习惯J继续存在下来。到意大利商业复兴,城市再崛起时,这些商业习惯恢复起来,成为中世纪商法的基础。

  C、商法是一种习惯法。商法是长期商业和海上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所构成,并由商业法院和海上法院的判决加以固定,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也只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国家加以认可而已。

  2、商法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和国家商法(主权国家认可、编纂和实行的商法)时期。

  A、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各城市的商业习惯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有若干差别带来不便,于是产生了各城市和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商法。不是另外制定,而是消除差别,使商业规则大体统一起来。如设立混合法庭、城市间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制定共同商法法规等。

  共同商法时期,许多在海商法领域起领导作用的城市编纂的法典,主要有:10世纪意大利的阿马尔菲法典,13世纪西班牙的康梭拉多法典,13世纪奥内隆法典,13世纪的威士比法典。这些法典都是海上习惯和海商判例的汇编。

  B、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16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成长,立法司法权统一到国王政府手中,商法由共同商法转变为国家(国内)商法,大量制定颁布普通法、商法和海商法法典,使共同商法发展为各国的国内法。

  国家商法开始于16世纪,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国王弗里德利克二世颁布的海商法典,但高潮在17世纪,如路易十四法国1673商法典和1681海商法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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