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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概论”重点串讲三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17

  114、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5、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16、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7、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8、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20、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21、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2、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3、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24、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5、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26、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27、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时效相区分)

  128、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29、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0、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31、★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3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33、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34、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35、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6、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137、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138、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139、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40、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4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4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143、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44、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145、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简 答

  1、法律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二级简答)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引证法。 E宗教法。 F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A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都是随着私有制阶级性的出现而出现。

  B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C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D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E从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本质:

  A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B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集中了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C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D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的基本特征: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的性质)。

  B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产生方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C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现力量)。

  D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E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奴隶制法律具有的特点:

  A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B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C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D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6、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的共同点:

  A都以私有制为基础,体现少数人的意志。

  B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C都是野蛮、残酷的法律。

  D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始社会痕迹。

  7、资产阶级法律具有的特点:

  A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确认契约自由。

  C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确认法制原则。

  8、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A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B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所禁止一定是道德所谴责,道德所谴责,不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C实施方法不同。法律依靠强制力,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及人们内心信念。

  D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没有固定形式。

  E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道德体系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9、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A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B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2)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为实现这一分配形式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3)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使之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5)运用各种经济法规,加强和改进生产管理。

  6)运用各种涉外经济法规,加速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

  7)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巩固和推广改革的成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从实际出发。

  1)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理。2)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3)需要进行大量的、切实的调查研究,弄清我国的具体国情。4)应该认真研究我国历史和外国的一切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用的东西。5)要恰如其分地掌握法律制定的时机,及时开呢法律的立、改、废的活动。

  B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C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级简答)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

  坚持原则性,首先就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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