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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5)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24

  二、协商管辖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公证的协商管辖包括两种:

  (一) 当事人协商管辖

  (二)公证处协商管辖

  协商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关系:协商管辖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这是适用地域管辖的结果。在地域管辖中,无论是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还是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同,抑或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都会发生管辖权重叠或交叉问题,因此,协商管辖是对地域管辖的补充。

  协商管辖的条件:

  (一) 当事人协商管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证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处对他们共同申请的同一公证事项都有管辖权;

  3.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

  (二) 公证协商管辖应当符合当事人协商管辖的前提条件外,还应有另一前提条件,即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指定管辖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的共同的上级司法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

  其二,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的,由其同级或者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

  四、确定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一)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

  (二)省(自治区)辖区公证处与其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五、特定管辖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于特定地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国家公证权,代行公证职能的管辖。

  (一) 使、领馆管辖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二)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这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办理公证的要求。对于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居住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须提供当地公证人或我国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或证明。

  (一)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二) 办理申请的方式: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管辖。

  (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单。

  2.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3.建立公证卷宗。

  4.收取公证费。

  第二节 审 查

  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一、审查的内容

  (一) 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二) 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 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 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

  (五)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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