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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第一章 同步辅导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4 00:00:00
第一章绪论

  考点精析

  一、婚姻家庭的本质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的理论基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肯定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是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的关键。

  婚姻家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存在于配偶双方和作为家庭成员的其他近亲属之间。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婚姻家庭称为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或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教材第一章第一节通过对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杜会关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等问题的说明,全面展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自学时应当掌握其中的基本观点,加深对本问题的理解。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也可以使用自然基础、自然因素等提法,其意义并无不同。具体说来,是指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父母子女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这些都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便不可能有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教材中以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缺乏性行为能力和出生等问题为例证。说明婚姻家庭法中的有关规定,都是以上述自然属性作为客观依据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有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对此教材中分别从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作了必要的说明。

  关于婚姻家庭的上述两种属性,我们一定要分清主次,不能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更不能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否定或贬低其社会属性。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自然因素是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中都共同存在的,决不能将人类的婚姻家庭混同于动物的共栖生活。对此,应认真领会教材第3 页所做的分析。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担当着多方面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亦可简称为家庭的社会功能。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作为亲属团体的作用,而且还担当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从事家庭教育等杜会功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作为亲属生活共同体的婚姻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功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婚姻家庭也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间在血缘、感情、生活等方面的密切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以上是有关婚姻家庭功能的一般说明,这些功能的具体表现,则是因不同的社会制度而异的,对此,教材中已作了必要的解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正是以婚姻家庭的功能为其客观依据的。例如,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是实现家庭的人口再生产的功能的要求;近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父母对子女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家庭的教育功能的要求。

  四、婚姻家庭制度及其与婚姻家庭的区别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集中地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起着确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则是指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即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所以,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某些婚姻家庭同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并不完全一致,这种情形是很常见的。

  五、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在两者的关系中,前者一般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缔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总是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例如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以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为其经济基础(此处对婚姻家庭作广义的解释),剥削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以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为其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历史表明,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当旧的经济基础为新的经济基础所代替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所替代,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便是一个极为明显的例证。

  应当指出,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它能够通过自身特有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腐朽落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这是一再为历史所证明的。

  六、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制度是相互联系的。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它并不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是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的,这些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广义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是通过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挥作用的。

  我们在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教材中特别指出,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是通过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的。考察一定时代,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决不能置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于不顾。如果撇开这方面的因素,将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切问题,都简单化地归因于经济基础,同样也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多方面的,作用的途径各不相同。教材中分别阐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以及它们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的途径和方式。重要的问题在于,一定要掌握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例如: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盾的。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通过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则是主要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应当指出,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意识形态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一起共同地反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由于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也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从广义上来说,群婚制的出现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端(在此以前,还经历了一个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都不存在的漫长的时代)。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则是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对广义上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般采用三分法,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的。对狭义上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般采用四分法,即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教材第一节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阐述,兼及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对偶婚制,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中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内容是比较全面的。通过学习,应当达到下列要求:第一,识记各种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名称。第二,领会不同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主要特征。第三,理解其中的一些重要论点。这些论点包括: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如果持狭义,可改称为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同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就逐步排斥血亲通婚的过程来看,又是同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相一致的。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因均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而具有共同的本质,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具有自身的特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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