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同步辅导/ 训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这门课程中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理解时应当注意: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第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多项权利;
第四,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律规定的任何对象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在有关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作的划分应当熟练掌握,即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 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就有体物而言,虽然物之所有权也具有独占性,但该权利仅能及于物之本身,而不能及于与该物相同或类似的他物。例如,甲有“凤凰”自行车,乙也可以拥有与其相同或类似的自行车,甲不能因为自己有自行车的所有权就禁止乙对其自行车享有所有权。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具有排除他人对相同或类似智力成果享有同类知识产权的效力。如果甲取得了“凤凰”自行车的商标专用权,则他就有权阻止其他任何人就该商标取得专用权或以将该商标用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
2 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例如,某人从中国带一个相机到美国,在美国该相机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所有权的地域性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取得的著作权不一定会在美国受到保护,除非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而受到保护。应注意的是,该处所指的地域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此处所指的“时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这种保护期因各类权利的不同而长短不一。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而不针对人身权部分(特殊情况除外,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某些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就无时间限制。当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届满之后,该项权利即不受法律的保护,产生该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 )著作权法律制度。(2 )专利权法律制度。(3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 )商标权法律制度。(5 )商号权法律制度。(6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范畴,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本章考试重点、考试难点提示
本章的考试重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考生应当详细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此外,考生还应对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有所了解,掌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划定的知识产权的类别,并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本章的难点为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考生应当理解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必须掌握的重要名词概念
1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 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3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4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历年真题精选及详解
1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所列的知识产权有。(2004年4 月份全国统考试题)
A 著作权B 专利权
C 商标权D 发现权
E 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有关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范围之规定的知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可见,本题所有选项都符合题意。
「答案」选ABCDE.
2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004年4 月份全国统考试题)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考生在答题时应解释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准确含义,并阐释法律之所以规定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用意所在。
「答案」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 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学者是
A 马克思B 皮卡第
C 萨维尼D 卡普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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