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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笔记(1-3章)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4 00:00:00
第一章:税制概述

  税收的概念

  一、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4)、从形式特征上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性性、固定性的特征。

  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 税收的三性及其关系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依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自愿缴纳。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4)、税收的‘三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所决定的,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a、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的本质体现,国家财政支出采取无偿拨付的特点,要求税收必须采取无偿征收的原则;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税收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又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因此,税收的三个特征相互储存,缺一不可。

  b、 因此,税收在征收上的强制性,在缴纳上的无偿性,在征收范围和比例上的固定性,是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

  三、 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四、 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五、 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a.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b. 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税制与税法

  六、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为‘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七、 税法及其分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按税法的效力分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

  B、 按税法内容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C、 按税法地位分类:税收通则法、税收单行法。

  D、 按税收管辖权分类: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八、 税收法律关系

  1、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另外,海关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征税主体的权力:

  a. 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

  b. 税法解释权。

  c. 估税权。

  d. 委托代征权。

  e. 税收保全权。(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

  f. 强制执行权

  g. 行政处罚权。

  h. 税收检查权。

  i. 税款追征权。

  征税主体的义务:

  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b.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c. 多征税款立即返的义务

  d.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e.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情况纳税主体指纳税人,另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

  纳税主体的权力:

  a. 申请减免税权

  b.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c. 委托税务代理权

  d.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e.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

  a.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b. 依法设置账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c.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d.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e.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f.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

  (书P20-22,要多看各细项,注意选择)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进、存在的载体、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合法的形为的客体也包括违法形为的客体。

  九、 偷税、抗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这种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形为就是偷税。(偷税占应缴税额10%以上及超过1万元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形为。(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二章: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税收要素

  十、 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中心环节)。

  1、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

  A、税目: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制定税目的方法:列举法、概括法)

  B、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理单位和征收标准。它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C、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十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在法律上形成为一个权力与义务的主体的普通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该具务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它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税率:

  1、定义: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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