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笔记(1--5章)
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19世纪以前,政治学与法学是合为一体的。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强制。最严厉的惩罚就是逐出氏族组织。
二、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 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
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到成文法这样一个变化过程。成文法律的发展,又可分作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为主两个阶段。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地条文化。
四、 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两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和公有制。
2.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3. 形成方式不同。
4. 两者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5.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属地和属人。
6. 两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律外,还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利益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本质的其它方面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是特殊的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区别: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2、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4、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三、 法律的社会职能
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不对立。
法律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的专政的工具。
第三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 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三、 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是一致的。区别是:
1、 存在的时间不同。
2、 调整的范围不同。
3、 实施的方法不同。
4、 表现形式不同。
5、 法律体系的一元化和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章 剥削阶级的法律
第一节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奴隶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奴隶制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和中国的“作禹刑”、“夏刑三千”、“汤刑”、“周礼”。
二、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第二节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封建制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封建制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公元前445年,李悝《法经》,从秦开始的“律”。《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撒利克法典》、《诺曼底习惯法》、《秦简》、《加罗林法典》、《古兰经》。
二、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封建邦国间的条约和宗教信条是成文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节 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 资产阶级法律的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二、 本质及特点
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继承现成的旧国家和法律;但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和特点是,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社会秩序,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特点和优越性:(两个相统一)
1、 具有鲜明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相统一的特点。
2、 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自觉守法相统一的特点。
二、 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先锋队与全体人民、党与国家(党政)的关系。
1、 党和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A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B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务的案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两者的区别
1) 体现的意志不同;
2) 提出和制定主体不同;
3) 党的政策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 适用范围不一样;
5) 党的政策广泛些,不必都制定成法律。
三、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而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 社会主义法律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 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 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四、 对外方面的作用
五、 正确估量法律的作用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1、 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的活动之一;
2、 要遵照一定和程序;
3、 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本质上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 原则 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三、 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方面: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
2) 国务院;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最高人民法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宪法要2/3以上多数通过;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 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二、 种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 法律渊源 是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我国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非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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