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 春秋
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
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 西汉及以后 (重点)
1.西汉初期
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
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
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
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 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略)
(八)宋 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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