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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自学指要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4 00:00:00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相应的民法学在民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法学》成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法学专业的必考科目。为帮助自考考生学习好这门课程,本文针对民法学中的学习要点提列如下,供考生们自学进参阅。

  民法学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我国民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弄清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熟练认定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了解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

  民事主体可以亲自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让他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独立的民事制度。学习代理制度时要抓住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表现及姆珊蠊按砉叵迪鸬脑颉 ¡/P>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限的届满会成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权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民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掌握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 物体的客体是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按照不同标准,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明确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特点。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消灭;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另一重要分类。两者都是他物权。

  所有权虽具有排他性,介作为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多数的情况即是共有。财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要弄清各种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权能时,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相邻关系实质是法定的对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的一各限制。学习相邻关系时,要掌握相邻关系的特征、种类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三、债权合同总论

  债权是调整产品流通领域里经济关系的主要民事法制度。可以通过比较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学习债的一般原理,掌握债权关系的特征、要素、分类。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分为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笥性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合同必须具备主要条款,否则,合同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酬金;4、合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合同的无效需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确认。经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债只有经过履行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履行债要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2、协作履行;3、经济合理;4、适当履行。针对债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债的担保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立的。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保证;人、定金;3、抵押权;4、质权;5、留置权五种。

  债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拘束力。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常导致原订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需履行,由此出现了债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债的变更只是变更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变更会导致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债的解除是在债务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债的效力。债的变更和解除具有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的消灭。债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1、履行;2、抵销;3、提存;4、双方协议;5、混同;6、公民死亡或法人消失。

  四、合同分论

  合同分论中应掌握转移财物 所有权类合同、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货币融通类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技术合同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在学习中掌握著作权的内容、主体、客体、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对著作权的限制。针对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掌握其概念、主体。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申请遵循一件发明一件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有期限性,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商标权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续展。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六、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法律制度。财产继承权是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在财产继承权概述中,应掌握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遗产的概念、范围。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学习中应掌握其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必要补充,转继承则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一般均等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要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才是有效的遗嘱。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的公民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对遗产的处理,使财产转归新的所有人。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法律意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分割遗产时注意的事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无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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