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完整笔记
顾功耘 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 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 公司是社团法人, 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 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公司的法律特征
1、 合法性
2、 营利性
3、 独立性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
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 理论上的分类
1、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 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年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责任有限原则
二、 股权保护原则
三、 管理科学原则
四、 交易安全原则
五、 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 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 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 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三、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 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 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 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 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
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
我国亦有学者支持德国学者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1、 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
2、 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
3、 公示主义
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如下几个特点:
1、 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 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 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 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
第三章 公司法设立
第一节 公司法设立的概述
一、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 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
2、 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3、 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
二、 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 自由设立主义
2、 特许主义
3、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
4、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
三、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以设立时的公司资本募集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发起设立的重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四、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
公司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行为性质不同
2、 行为的效力不同
3、 行为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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