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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一)答案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0 00:00:0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B 3.C 4.C 5.C

  6.C 7.B 8.B 9.C 10.B

  11.C 12.A 13.A 14.C 15.B

  16.C 17.D 18.B 19.B 20.B

  21.D 22.D 23.D 24.C 25.A

  26.A 27.C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BC 32.BCE 33.CDE 34.BD 35.CD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的国际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吸收,逐渐形成共识,即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其二是指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37.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38.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39.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40.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41.第一,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第二,法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第三,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安定和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42.(1)立法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接受立法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规划、形成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等。

  (2)法的形成或确立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

  (3)法律的完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法的修改、废止、立法解释、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4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

  (1)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

  (2)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4)共产党依法执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

  (5)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行为等法律活动。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4小题13分,第45小题14分,共27分)

  44.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含义是:

  (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需要;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要贯彻这一原则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一致的,不能借口司法独立否定党的领导。②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重大方针原则的领导,而不是包办具体司法业务。党应当指导和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教育。由于历史上长期的“人治”传统和建国以来极左思想、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破坏,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加强法治教育,才能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保障。

  第三,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保证其通过制度的规定排除非法干涉,实现审判公正。

  45.第一,法为确认国家的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需。法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权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己的合法地位,确认和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

  第二,法为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所必须。只有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国家机构,确定国家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及其活动方式和原则,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第三,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法具有高度规范性和特殊强制性,它可以将国家职能的各项任务明确化、具体化,并以其特殊强制力保障实现。

  第四,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需。现代民主国家的各项职能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受法的制约,以防止其背离民主政治的要求。

  第五,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法的高度规范性有助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国家制度;法作为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和立法者自觉活动的产物,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的有效手段。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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